医疗纠纷不稳定心绞痛误诊为稳定型心绞痛,

时间:2023/12/15 16:11:22来源:本站原创点击:

一、患方陈述

原告家人王某(系原告吴某芝丈夫、原告王某成父亲)于年10月17日因反复胸痛数天至被告x医院就诊。于年10月20日行“两根导管冠状动脉造影术+PCI术”,术中在左冠脉植入3枚支架。于年10月22日出院。

出院时配了相关药物,出院医嘱:“2周后门诊复查”。年10月28日上午8至9点左右,病人突感胸痛,诊断为:急性心肌梗死、PCI术后、高血脂”。后家人将其转送至x医院急诊诊治,行手术,术后转ICU监护治疗。

11月13日进行“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”,11月16日进行“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”,配合相关药物以抗感染,镇痛镇静,营养支持。住院至11月23日,家人见病人病况无明显好转,要求出院,病人当天即死亡。

二、被告x医院答辩称:

1、原告要求我院承担20%的赔偿责任过重。鉴定报告认定诊断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我院给予患者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、稳定型心绞痛,鉴定专家认为患者的症状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、不稳定型心绞痛,认为我院的诊断存在过错。

但我院给予患者行冠状动脉造影+必要时支架植入术等的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,不存在过错。为此诊断过错并未造成损害后果,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
2、患者术后2天给予出院符合诊疗规范,患者术后8天发生亚急性支架内血栓系手术并发症,鉴定报告认定我院术后抗凝措施不够到位存在过错,承担轻微责任过重。患者PCI术后,我院立即给予肌钙蛋白、心肌酶谱等检查未见异常。

术后三次心电图均示窦性心率,正常心电图,21日肌钙蛋白检查未见异常,且患者无明显胸闷胸痛的临床表现,给予出院符合诊疗规范。PCI术后发生支架内血栓系手术并发症,临床中难以避免,相关风险我院已经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进行了告知。

患者出院我院已经给予了抗血小板、调脂稳定斑等预防治疗,措施合理,患者当时没有任何血栓可能的临床表现。且患者为术后8天发生亚急性支架内血栓,临床上表现不典型,医院难以预见和控制。为此,鉴定报告认定我院术后抗凝不够到位承担轻微责任,认定责任过重。

3、患者死亡为自身冠状动脉多支血管病变有关,且PCI术后8日发生支架内血栓治疗难度大,死亡率高。

三、被告x医院答辩称

x医院对患者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,无过错。

四、医疗过错分析

1、患者为体力活动后胸痛,病史10余天,结合患者的病史、临床表现、辅助检查以及冠脉造影情况,诊断为稳定型心绞痛,存在过错;

2、患者术后2天出院,围术期抗凝治疗措施不够到位,存在过错;

3、10月28日患者到x医院急诊,x医院予以吸氧、心电监护等治疗后转入x医院,措施合理;x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,出院告知明确合理。

五、法院判决

参考鉴定意见(轻微原因),被告x医院承担20%的责任,赔偿原告吴某芝、王某成.04元。

司法裁判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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